温州市市政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温州市市政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是: Wenzhou Municipal Trade Association,缩写是:WZMT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温州市内外相关市政行业的工程建设、工程施工、设施管养;市政行业咨询、培训、科研教育;市政监理、勘察、设计、检测;市政行业设备制造、构件产品生产和销售等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专业组织,是依法注册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方针与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努力做好为政府主管部门服务,为会员单位服务,在政府和企事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利益,反映行业意愿,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创建和谐社会,推动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温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社会组织联合委员会。本协会接受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设在温州市鹿城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本行业技术经济发展方向和目标,提出行业发展和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议,参与政府组织的有关活动;组织本行业的技术经济信息网络的建立,搜集分析市政行业国内外基础资料与动态信息,编印会刊,建立网站,开展信息咨询服务;建立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产品展、研发设计、质量检测等服务。
(二)开展地区内外行业的横向联系,协调彼此工作关系,促进管理科学化。制定行规行约,搞好行业自治管理,开展相应的专业活动,提高行业素质。引导会员单位在经济建设中发挥作用。
(三)开展在职业务培训,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技术施工、养护、制造、管理、经营等方面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活动,为会员单位培训人员,提高职工素质,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四)结合行业实际,宣传国家和政府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向政府部门反应行业共同性的政策问题和会员单位的合理要求。
(五)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其他有益于行业的活动。
(六)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事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权利及义务
第七条 本协会采取单位会员制。
凡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市政行业及与市政行业相关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的社团组织,凡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会员登记卡,由秘书处办理登记入会。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议案表决权,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对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服务和活动享有优先权,优先获得本协会的技术咨询、信息服务、文献资料;
(四)对本单位在经营、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有权要求协会给予帮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依照章程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积极支持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三)及时反映提供本会员单位信息和相关资料;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协会并注销登记,经理事会讨论,办理退会手续。会员不履行义务或经通知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后三年内不再接纳其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二分之一以上会员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单位3次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会议或活动又不请假的,取消理事单位资格。理事会理事人数组成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和计划;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经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五分之一以上的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会长(单位)一名、副会长(单位)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会长(单位代表)、副会长(单位代表)、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实干精神强,民主意识好,能热心为会员单位服务;
(三)在全市市政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开展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要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会长应由理事会提出人选,通过会员大会,以无计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并逐步实行差额选举。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会长。秘书长可通过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本协会会长(单位代表)、副会长(单位代表)、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单位代表)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上述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或委托秘书长签署;
(四)负责本协会财务审批或授权审批;
(五)提名聘任本会秘书长人选和协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日常工作,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决议,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内设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聘任;
(四)办理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
本协会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主持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设专职秘书长一人,付秘书长若干人(或兼),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专职工作人员若干人,因工作需要可聘(借)用兼职人员。秘书长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秘书处的各项工作必须提高透明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秘书处工作人员(含秘书长)应具备懂业务、热心、公道,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若干人。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对社会团体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社会团体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分支(代表)机构任职人员和社会团体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社会团体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社会团体成员违反社会团体纪律,损害社会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一般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做出决议,应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社团负责人、秘书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没有担任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财务人员;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五条监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监事在任期内,会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可根据社团实际需要来决定是否设立监事长,监事长可由会员(代表)大会监事选举中得票最高的监事直接担任,也可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由行业协会自主确定,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半数以上同意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五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 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2年11月25日第五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