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建设工程“瓯江杯”(优质工程)
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鼓励施工企业提高工程质量、创精品工程,促进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提高,根据《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8〕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市建设工程“瓯江杯”(优质工程)(以下简称“瓯江杯”)的评选对象为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已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交通、水利等行业工程项目的“瓯江杯”评选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温州市建设工程“瓯江杯”是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奖,获奖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我市先进水平,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瓯江杯”在企业自愿申报和质量管理服务部门推荐的基础上进行评选,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由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申报“瓯江杯”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并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
第六条 工程规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全市(不含泰顺、文成)公建及工业项目单体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m2以上;泰顺、文成两县建筑面积在3000 m2以上;
2)15000m2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及工业群体建筑;15000m2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10000m2以上非住宅小区内的高层商住楼;6000m2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5000m2以上的别墅区;500m2以上的仿古建筑或工程造价600万元以上的重点保护古建筑以及园林古建筑修缮工程;
3)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0m2以上的群体项目;或建筑面积在3000m2以上的单体项目;
4)装配式建筑工程单体3000m2及以上、小区10000m2以上;
5)人防工程总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且配套设施齐全;
6)2000 座及以上的体育场;
7)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上规模的电力工程。
2、市政公用工程具备以下规模:工程合同造价800万元以上的城市隧道、桥梁、道路、管道、公交场站、污水处理厂、自来水厂、自来水增压泵站、垃圾处理场、城市广场、城市停车场等市政公用工程。
3、园林工程具备以下规模:绿化面积在8000m2(含)以上且工程造价600万元以上,住宅小区绿地率不少于30%,公园绿地率不少于55%。
4、面积或规模偏小但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建筑风格独具特色、质量特别优良的工程项目,其面积或规模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5、申报“瓯江杯”的单位工程的划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应以设计图中的建筑总平面图或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其报建手续为依据,不得人为地任意分割或合并,以确保工程结构的连续性和功能完整性。
第七条 “瓯江杯”应由工程的总承包或主要承建单位提出申请,当有多个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信息存在两家以上(含两家)主要承建单位的,应采取联合方式申报。
其他专业承包企业可以作为参建单位参与申报,但总数不得超过三家,参建单位的申报资料由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统一汇总申报。
第八条 主要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的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一)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
(二)在工业建设工程中,应是承建主厂房和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
(三)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工程或是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
第九条 参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签订施工专业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且应是完成建安工程造价占工程总造价的10%以上或造价200万以上的施工单位。
第十条 申报工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工程项目应在开工后一个月内向属地质量管理服务部门书面申报工程创优计划,并报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市联合会)或市级相关专业协会登记;
2、由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设计文件符合节能设计标准、规范要求,并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和设计文件要求,完成建筑节能施工及相应的系统节能检测,质量符合规范规定标准。积极落实海绵城市设计理念;
3、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条文》,达到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并有创新提高;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必须进行检测达标;饮用水管道消毒,满足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4、工程在申报当年9月30日前两年内竣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且投入使用,用户反映良好;
5、工程应达到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优良及以上等级。其中房建和市政工程还应获得“温州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包括钢结构)评价;园林绿化工程还应获得温州市“优秀园林工程奖”金奖;
6、住宅小区、群体工程的绿化、道路及室外工程已按小区规划基本形成;
7、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较高,积极应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中的4项以上;获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浙江省建设科技推广项目、浙江省及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项目、各级质量管理服务部门列入观摩的工程、在施工中形成市级以上工法、应用BIM技术、有效落实海绵城市设计指标、积极开展质量管理活动和QC小组活动的工程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参评:
1、工程项目未列入创优计划;
2、严重违反质量相关法规且受到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3、工程建设中存在腐败行为;
4、工程施工中发生一般及其以上等级质量事故;
5、工程施工中发生“亡人”安全责任事故;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耗能高的产品、民用建筑挥发性有害物质含量释放量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品及劣质建筑材料(非标);
7、地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外墙面、卫生间及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渗漏水;
8、建筑工程公共部位(室内大厅、楼梯间及消防前室,室外散水、出入通道等)未装饰装修。未具备投入使用条件的公建及工业建筑、室内地坪未完成找平且未入住的住宅;
9、往年申报参评“瓯江杯”已落选或被否决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材料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业协会,按照《评选办法》,从本地区或行业优质工程中择优推荐。
推荐单位应对推荐参评“瓯江杯”申报条件符合性、资料完整性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核对,重点核查项目申报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 申报资料要求
1、申报材料包括纸质和电子版两部分
(1)纸质材料
温州市建设工程“瓯江杯”(优质工程)申报表(一式二份),经属地住建部门签署意见后,送报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或市级相关专业协会。
(2)电子版部分:
1)温州市建设工程“瓯江杯”(优质工程)申报表(PDF格式);
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扫描件(PDF格式);
3)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证明(JPG或PDF格式);
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海绵设施质量验收记录一览表(JPG或PDF格式);
5)获县(市、区)级评选的优质工程证书(或文件);
6)温州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工程文件(JPG或PDF格式);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建筑工地文件(PDF格式);
8)工程建设情况的介绍材料(2000字左右,图文等)(PDF格式);
9)工程建筑施工图的(总)平面、立面、剖面图(PDF格式);
10)工程亮点照片(不少于20张、大小2M以上、JPG格式);
11)质量管理(QC)活动等成果(PDF格式);
12)申报瓯江杯(优质工程)汇总表(Excel格式)。
2、材料递交方式
上述材料除均应按规定的格式要求进行网上传送,扫描件应为未经处理加工的原件彩色扫描件。
第四章 评选组织和程序
第十四条 市住建局成立“瓯江杯”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并组建现场考核专家组(以下简称“考核组”),人员由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服务部门、行业协会和专家组成。
评委会负责领导和组织评选工作,制定评选办法,召开评选会议,听取考核组对工程评选情况的报告,研究解决评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定获奖工程等工作。
考核组负责:
1、审核“瓯江杯”申报材料;
2、组织开展现场考核工作;
3、汇总提交申报工程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考核组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总站负责组建及维护“瓯江杯”考核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工作。
第十六条 市建筑业联合会和市级其他专业行业协会负责建设工程“瓯江杯”的日常考评和工程创优的指导工作:
1、登记企业(含EPC总承包)创“瓯江杯”计划;
2、开展创优研讨和现场全过程咨询活动。
第十七条 “瓯江杯”考核组工作程序:
1、听取施工企业对工程质量创优情况的汇报;
2、听取建设、设计、监理和物业单位对质量评价情况汇报;
3、听取当地行政建设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监管情况汇报;
4、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5、抽查工程有关技术资料;
6、依据现行相关标准对工程进行质量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瓯江杯”评选程序:
1、听取考核组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情况和现场考核情况汇报;
2、对参评工程进行评议;
3、实到评选委员进行实名投票表决;
4、宣布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的获奖工程名单;
5、对拟获奖工程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并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6、由市住建局发文公布评选结果。
第五章 评选纪律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不得超标准接待,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直到取消申报或获奖资格。
第二十条 考核、评审人员要公平公正,严守纪律,坚持标准,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认真考核工程的实体质量和审阅相关技术资料。不得接收申报单位的礼品、礼券,不得参与申报单位安排的高档娱乐活动。
违反相关纪律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其评委资格,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经获得“瓯江杯”称号的工程,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不符合“瓯江杯”评选办法或出现异常不均匀沉降,结构性开裂,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等质量问题,评选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核实,取消该工程获奖资格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温州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工程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结构工程质量管理,创精品工程,促进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提高,根据《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8〕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
第三条 温州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工程(以下简称“优质结构”)是温州市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构质量最高荣誉奖,是创建温州市建设工程“瓯江杯”(优质工程)的基础。
第四条 “优质结构”的评选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和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行颁发的质量验收标准执行。
第五条 工程属地质量管理服务部门负责“优质结构”创建管理与推荐;行业协会负责创建指导(交底)和登记,并会同工程属地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施工过程评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总站负责考核。
第六条 “优质结构”评选工作由市优质结构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组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发文公布。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
第七条 申报“优质结构”的工程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各项审批手续齐全,且建成后具有独立的生产和使用功能的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八条 申报“优质结构”的工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工程项目应在开工后一个月内向工程属地质量管理服务部门书面申报(流程详见第十一条);
2、申报单位必须为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施工单位;
3、无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工程质量有特色、有亮点;
4、工程主体结构已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实体检测(检测项目包括结构柱和梁的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结构焊缝探伤等),且符合要求;
5、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已通过验收,且地基与基础工程中基桩、主体结构(包括钢结构)工程施工期间的各阶段通过施工过程评价;
6、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含工程影像资料)真实、完整;结构工程已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进行评价且被评为优良。
第九条 工程规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全市(不含泰顺、文成)公建及工业项目单体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m2以上;泰顺、文成两县建筑面积在3000 m2以上;
2)15000m2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及工业群体建筑;15000m2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10000m2以上非住宅小区内的高层商住楼;6000m2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5000m2以上的别墅区;500m2以上的仿古建筑或工程造价600万元以上的重点保护古建筑以及园林古建筑修缮工程;
3)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0m2以上的群体项目;或建筑面积在3000m2以上的单体项目;
4)装配式建筑工程单体3000m2及以上,小区10000m2以上;
5)人防工程总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且配套设施齐全;
6)2000 座及以上的体育场;
7)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上规模的电力工程。
2、市政公用工程具备以下规模:工程合同造价800万元以上的城市隧道、桥梁、道路、管道、公交场站、污水处理厂、自来水厂、自来水增压泵站、垃圾处理场、城市广场、城市停车场等市政公用工程。
3、面积或规模偏小但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建筑风格独具特色、质量特别优良的工程项目,其面积或规模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4、申报“优质结构”的单位工程的划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应以设计图中的建筑总平面图或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其报建手续为依据,不得人为地任意分割或合并,以确保工程结构的连续性和功能完整性。
第十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
1、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施工中出现严重质量缺陷,进行了让步验收或加固处理;
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耗能高的产品、民用建筑挥发性有害物质含量释放量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品及劣质建筑材料(非标);
3、严重违反质量相关法规且受到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4、工程施工中发生一般及其以上等级质量事故;
5、工程施工中发生“亡人”安全责任事故;
6、工程在深基坑施工过程发生基坑围护结构坍塌或高大支模架倒塌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包括EPC设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将符合规模要求的工程列入工程创优计划,在工程项目(含基桩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向工程属地质量管理服务部门书面申报《温州市建设工程创优计划表》,经签署意见后,报市建筑业联合会网站—“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企业应在地基与基础工程基桩、主体结构(包括钢结构)工程施工期间,每个阶段至少一次向行业协会提出施工过程评价。鼓励申报企业与相关行业协会之间开展创优咨询活动,接受行业协会的创优指导。
第十三条 房建工程在装饰工程施工之前,桥梁工程在桥面施工之前,道路工程沥青面层施工之前,经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在市联合会网站——“网上申报”系统提交考核。
创建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和国家优质工程的项目,应同时提交“省级优质结构”考核材料,由市行业协会代转省级行业协会。
第十四条 考核材料:
1、《温州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选申报表》;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扫描件);
3、地基与基础(含桩基)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工程主体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6、混凝土试块、砌体砂浆试块汇总及评定;
7、沉降观测累计记录;
8、监理单位对工程结构的质量评估报告;
9、工程结构创优总结(包括能反映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及钢结构、砌体工程施工和质量方面的难点、技术措施、形成特点及亮点的工程照片和影像资料);
10、温州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申报项目汇总。
上述材料扫描件上传市联合会网站——“网上申报”系统;第1、9、和10项的材料按“网上申报”系统要求,同时上传可编辑的电子版,并在施工过程评价和考核时提供一份纸质材料给专家组;其他纸质材料现场归档备查。
第四章 评选组织和程序
第十五条 市住建局成立“优质结构”评选委员会,由市住建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总站、区(县、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服务部门、行业协会组成。
第十六条 温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总站负责优质结构的考核。负责组建市优质结构考核专家库和考核专家组。
第十七条 市联合会和市市政协会负责施工过程评价与创优指导和考核结果的汇总,定期对专家进行业务培训考评。过程评价中根据结构特点对部分隐蔽工程数据可由住建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同步抽检。
第十八条 “优质结构”考核秩序:
1、接到“优质结构”评审申请后,组建考核专家组,委托第三方实体检测机构;
2、专家组会同第三方实体检测机构进入现场开展考核工作;
3、听取申报企业创“优质结构”情况汇报和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对工程结构质量的评价;
4、审阅申报材料;
5、检查工程结构实体质量(包括观感质量和实测质量);
6、检查工程结构相关的技术资料;核查过程评价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7、按GB/T50375标准及相关标准,给出结构工程的综合考核分值;
8、结合过程评价情况,对每项工程结构进行质量综合评估,并出具考核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优质结构”评选流程:
1、召开评选会议;
1)宣布评委会组成文件和评选工作流程与要求;
2)签订评选委员(专家)承诺书;
3)听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总站考核情况汇报;
4)对参评工程进行评议;
5)实到评委进行实名投票表决;
6)宣布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的获奖工程名单;
2、对拟获奖工程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并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3、市住建局发文公布评选结果。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不得超标准接待,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直到取消申报或获奖资格。
第二十一条 评价、考核和评选专家或评委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其专家或评委资格,直到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二条 获得温州市“优质结构”的工程,由市住建局发文公布,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有奖励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已获得温州市“优质结构”的工程,若发现有弄虚作假、隐瞒质量问题的,经核实后取消其荣誉称号,该企业在两年(含)内不得申报该奖项。
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因结构工程的质量问题造成异常不均匀沉降,结构性开裂、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由评选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工程结构质量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查实,已评定的“优质结构”予以取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评审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